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8條 法規: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18條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一每日自動檢查。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