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標準所稱水文資訊,指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產製及儲存,並經本署完成檢核程序之地面水、地下水、近海水文及河川大斷…
- 第3條申請水文資訊時,除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者外,依附表之收費基準,計算其應收費用。申請之水文資訊,遇有缺測之部分時,其應收…
- 第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
- 第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免收費用:一、基於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業務需要,簽定有合作契約、協議、計畫或公文…
- 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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