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8-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費用: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