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8條 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申請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做成決定之次日止,不得逾三十日。但依前條規定期限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