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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10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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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之溫泉取供事業,其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申請,受讓人應符合該項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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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第3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由下列申請人向原許可之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
第4條
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
第5條
因讓與而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溫泉之水權狀。三、溫泉開發許可移轉契約書。
第6條
移轉後之開發許可期限,不得逾原開發許可之賸餘期間。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溫泉開發許可移轉核准之申請,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逐項列出,一…
第8條
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申請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做成決定之次日止,不得逾三十日。但依前條規定期限補正者,自補正…
第9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之溫泉取供事業,其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申請,受讓人應符合該項之資格;未符合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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