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溫泉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溫泉法母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命舊有之私設管線者限期拆除時,應預先公告。前項限期拆除,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