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第7條 法規:溫泉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溫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溫泉保育 第7條 溫泉開發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其開發許可:一、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尚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二、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三、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前項第二款開發許可移轉之條件、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