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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之現有溫泉位置、泉質、泉量、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使用現況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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