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第12條 法規:溫泉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溫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溫泉保育 第12條 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繳納溫泉取用費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五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