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公告分期計徵者外,應於次年三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
徵收機關採分期計徵者,其徵收日期及期數應予公告。
徵收機關於徵收溫泉取用費前,應填發溫泉取用費繳款書送達繳納義務人。
前項繳納義務人指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