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3條 法規: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逕流分擔審議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中央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地方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前項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或首長指定之副首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首長指派兼任,審議會委員依實際需要就水利、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與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