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公告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年內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三條之四之規定擬訂…
- 第9條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以座談會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以為擬訂逕流分擔計畫之參考。主管機關擬訂逕流分擔計…
- 第10條逕流分擔計畫應考量以逕流抑制、逕流分散、逕流暫存、低地與逕流積水共存之原則,以工程方法及非工程方法因地制宜,並輔以避災措…
- 第11條逕流分擔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關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逕流分擔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應先經地方主管機…
- 第12條逕流分擔計畫經公告施行後,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六之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外,並得視實施情形檢討調整。前項變更如僅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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