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區域排水設施檢查與防汛搶險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