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第25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前項經核准施設之建造物於施設後有礙排水或禦潮者,管理機關得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命施設者對所施設之建造物為適當之改善或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