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海堤及海堤區堿使用管理 第25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之行為,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分向所在地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海堤區域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有造成損害者,應負責賠償。第一項許可使用經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其許可,或其許可期限屆滿,或未屆滿而不繼續使用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