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9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