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應自申請案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期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