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總工程司擔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4-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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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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