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
- 第9條考核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
- 第10條各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 第11條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 第12條各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各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預算支應。
- 第13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
- 第15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組審查。
- 第16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與在地民眾、團體協商溝通機制。
- 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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