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3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