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4-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4-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