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4-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各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