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本條例規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
- 第3條本小組之任務如下: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審查。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
- 第4條審查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初審。二、各執行計畫之審查。三、各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檢討、工程設計及有關…
- 第5條考核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二、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三、督導直轄市、縣(市)…
- 第6條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
- 第7條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
- 第8條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
- 第9條考核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
- 第10條各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 第11條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 第12條各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各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預算支應。
- 第13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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