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65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六章 附則 第65條 同一水系流經直轄市及縣(市)之河川,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