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及其變更、復業、停業、展延處分、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之備查,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關(構)及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