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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承裝商營業許可期間為五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六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每次展延期間均為五年。
但申請年限少於五年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申請年限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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