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5條 承裝商受停業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處分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承裝商應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自停業處分期滿之次日起復業,並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