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1條 承裝商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或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工作證時,收回其工作證,並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繳銷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技術員、技工離職或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工作證,致其人數不足第四條規定之人數者,承裝商應於三個月內聘僱補足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