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第6條 法規: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承裝技工考驗分為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二者成績均及格者為考驗合格。但有第七條情形者,以經學科測驗合格者為考驗合格。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驗一項及格者,該項測驗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考驗時,得予保留;其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考驗之年限。第一項考驗範圍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丙級技能檢定規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