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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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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第11條
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
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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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之證書核給、補發或換發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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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來水管承裝技工(以下簡稱承裝技工),指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
第3條
承裝技工之考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辦理之。
第4條
承裝技工考驗,以每年舉辦考驗一次為原則,如有必要,得舉行臨時考驗;其考驗日期及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機關(構…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承裝技工考驗。
第6條
承裝技工考驗分為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二者成績均及格者為考驗合格。但有第七條情形者,以經學科測驗合格者為考驗合格。前項成績…
第7條
下列人員得免術科測驗:一、國際技能競賽配管職類前三名或獲得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承裝技工考驗者。二、全國技能競賽…
第8條
承裝技工考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
第9條
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或破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破損者並檢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
第10條
本辦法之證書核給、補發或換發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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