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法規: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一、發生原因。二、事件發生經過。三、損害狀況。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五、緊急處置方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