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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特別檢驗之記錄報告自來水事業應於事件發生後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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