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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
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一、發生原因。
二、事件發生經過。
三、損害狀況。
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
五、緊急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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