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一、發生原因。二、事件發生經過。三、損害狀況。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五、緊急處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