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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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3條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
- 第75條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之主要事項如有變更時,其所有人應於變更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第76條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一、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
- 第77條自用自來水設備供應之自來水,其水質應合於本法第十條之規定。
- 第78條自用自來水設備所有人,應指定管理人;未經指定者,以該所有人為管理人。
- 第79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六條,於自用自來水設備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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