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56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工程及設備 第56條 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鑑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自來水事業機構起造之自來水事業工程,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