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31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第31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工程設施完成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由水利主管機關查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