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刪除)
- 第16條本法所稱自來水,係指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 第17條本法所稱自來水事業,係指本法規定以經營自來水為目的之事業。
- 第17-1條本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之組織團體或事…
- 第18條本法所稱自來水事業負責人,在公營自來水事業,依其事業本身有關法令之規定;在民營自來水事業,依公司法之規定。
- 第19條本法所稱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特定供水區域內,經營自來水事業之權。
- 第21條本法所稱自用自來水設備,係指專供自用之自來水設備,其出水量每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者。前項之出水量,指自用自來水設備之出水…
- 第22條本法所稱自來水用戶,係指依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之規定接用自來水者。
- 第23條本法所稱用水設備,係指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量水器、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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