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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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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第5條
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第5條
法規:
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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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應於次月二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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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
第3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之報表應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負其責任,並於表首加蓋印信。
第4條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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