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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自來水事業編送之報表應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負其責任,並於表首加蓋印信。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