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第4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