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4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及修訂等任務。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