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自來水事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二、確認當事人身分。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五、訂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