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補助之用戶得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前或接水完成後,依補助計畫內之申請補助流程,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四、補助款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四款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