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8條 法規:自來水水質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8條 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之檢驗,每季取樣一次;遇特殊情況,應增加取樣頻率。但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至第十九款或第二十六款取樣數如連續三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者,自次年起取樣頻率得改為每年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