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5-1條 法規:自來水水質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5-1條 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位於停止及限制供水區域之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得適用下列標準:一、鐵(Fe):○.五毫克/公升。二、錳(Mn):○.一毫克/公升。三、自由有效餘氯:○.二至三.○毫克/公升。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