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3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配水設施 第93條 配水管防止污染之規定如下:一、配水管線不得與有污染之虞之管線、井、抽水機或水槽等直接連接。二、配水管線不得穿過污水管線之人孔,或與之接觸。三、制水閥室(窨井)、排氣閥室(窨井)、排泥室(窨井)、流量計室(窨井)、排泥管線及排氣閥等不得與污(雨)水管線或其人孔直接連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