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條配水管之配置規定如下:一、在同一道路下埋設有配水幹管及配水支管時,用戶進水管應裝接在配水支管上。二、配水管線應儘量佈置成為網狀,並避免死端,如無法避免時,應在死端處裝設救火栓或排泥管,排泥管不得直接與污水管線連接。三、供水區域由二個以上之不同系統供水時,供水分區交界處之配水支管應互相連接,必要時,配水幹管亦應裝設聯絡管。四、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之配水管線相接近時,應由雙方協議裝設聯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