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第9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一、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且不致因沖刷而破壞之地點。三、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