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77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淨水設施 第77條 為氧化原水中鐵錳、除去二氧化碳、硫化氫等腐蝕性物質及臭味之生成物質等,應有適當處理設備;處理方式,應依其目的、原水水質、其他擬採用處理方式、抽水情形、空氣需要量、對污染之防範、當地環境等加以研究選定。前項處理方式,如使用氣曝不經過濾時,氣曝設備應設有覆蓋,按需要裝設抽風設備,並應考慮防止昆蟲及藻類之生長及污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