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取水塔形狀及高度規定如下:一、塔體應採用對水流阻礙最小之形狀,如採橢圓形或其他形式時,其長軸方向應與河川流向平行。二、塔…
- 第34條取水塔應裝設照明設備、避雷針、操作維護用之行人橋、水尺及其他必要附屬設備。
- 第35條取水口之構造規定如下:一、上游應設擋水板,以調節適應水位及河床高度之變化。二、攔污柵應設於擋水板下游,其構造應便於日後之…
- 第36條埋設於河川地而有被沖刷之虞之集水暗渠,應予以保護,其周圍之河床應施以河床保固等保護工程。
- 第37條集水暗渠埋設之方向,應與伏流水之流向垂直為原則。如同時埋設幹支管渠時,以幹支管渠合計集水量最有利之方向為準。
- 第38條聯絡井之設置規定如下: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護。二、內徑應為一公尺以上。三、應…
- 第40條淺井之大小應根據試井之抽水試驗結果,並以進水速度在每秒三公分以下範圍內決定。
- 第41條淺井附屬設備之規定如下:一、應設通氣孔、人孔、水位計。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二、外圍應…
- 第42條集取第一不透水層以下之深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保持井與井間之距離,並儘量減少互相干擾;其排列方向應儘量與地下水流向成垂直…
- 第43條深井安全抽水量之規定如下: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百分之七十為準。二、應每年舉行抽…
- 第44條深井水源應置備用井,如不能置備用井時,應置備用抽水機。
- 第45條沉砂池應設在靠近取水口之地點,並不得設在有妨礙水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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